
本月4日凌晨3時,治安警先後接獲兩次報案,於俾若翰街及附近一公共停車場,懷疑有私家車撞及路旁公物和車場內的車輛後不顧而去,派員到場調查。警員在停車場內截獲涉案馬女,發現其滿身酒氣。經檢測,有人體內酒精含量為2.23克/升,涉及醉酒駕駛。經查問,有人供稱早前在新口岸一酒吧消遣時曾飲酒。
案中有三個鐵欄、一支鐵柱公物被撞毀,另有兩輛私家車及一輛的士被撞毀。
根據澳門道路交通法第九十條
任何人在公共道路上駕駛車輛而其每公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等於或超過1.2克,如其他法律規定無訂定較重處罰,則科處最高一年徒刑及禁止駕駛一年至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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